Unbending Notes

微博疯话(8)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角色冲突

sz1961sy 发表于 2012/7/7 12:42: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一、不称职的“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备受争议

    最近,新浪微博社区纠纷不断,而且开始漫延到了现实的“决斗”冲突。而在这些冲突过程,有一个让博友们最不理解的是:那么一些“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本身就是身先士卒,在为这些冲突(包括现实的“决斗”冲突)火上添油、生怕不把事情闹大的博友。

    因此,用“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搜索一下,发现大家对这些专家成员的角色冲突(或者称为“名不副实”)意见很大。

    下面是本人在2012年7月7日10时30分摘到的一些观点:

    * 土家野夫:恭请新浪网站公布一下——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名单,希望同时公布此名单诞生的标准和程序,我也希望网络社区有自己的规则,现在看见很多名下挂着这个名誉的博主,深觉诧异。既然这是公共平台,没有什么不可以采取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谨此,请@老沉 等掌柜回话……

    * dhmao: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 @老榕 公开鼓吹暴力/青光楚辞:@微博管理员:作为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老榕 公然在微博辱骂网友,请问这样的事有啥说法?虽然当事人很怂的删除了原微博,但我截图了。

    * 一个普通的网民:@王志安 能把这俩者相提并论的还能做央视评论员,怪不得混进了“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原来是新浪国和大韩国的发言人。

    * 温和的民族主义者:@王志安 你不造谣会死吗?看看韩寒的那条微博,是被屏蔽的还是自己删的,你这个央视特约评论员、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会不知道吗?有一点没错,互联网时代,只要你发言了,就会留下痕迹。

    * IT新视界:财经网 对此评论: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什么?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是如何产生的?社区委员会成员在社区中的职责是什么?对社区委员会成员在社区中的言行有无规范与要求?

    * 闫涛: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是些什么东西?造谣被禁鼓吹文革的释不归,污言秽语煽动杀人的王小东,还有要和韩寒约架博出名的点子正,@老沉 你把这些牲口弄来搞个连辟谣联盟都不如的机构意欲何为?莫非上面的安排?

    (出处:http://s.weibo.com/weibo/%25E6%2596%25B0%25E6%25B5%25AA%25E5%25BE%25AE%25E5%258D%259A%25E7%25A4%25BE%25E5%258C%25BA%25E5%25A7%2594%25E5%2591%2598%25E4%25BC%259A%25E4%25B8%2593%25E5%25AE%25B6%25E6%2588%2590%25E5%2591%2598?topnav=1&wvr=3.6&topsug=1

    二、社区管理“协管员”角色定义纠结

    本人从1995年10月上网,经历过的互动社区发展的每一个阶段,见证了从论坛“版主”、QQ群“群主”、博客的“博主委员会”(例如,科学网博客)到微博社区“委员”成员。这是“社区官”,本质上是中国社区管理的“协管员”角色。

    不过,大家会发现,这些社区管理的“协管员”角色定义比较纠结。下面找一些成熟的定义回顾一下:

    (一)“版主”

     百科名片中版主词条这么写:俗称“斑猪”、“斑竹”,就是一版之主的意思,主要负责管理论坛的某些版块,是互联网时代的特殊产物。(http://baike.baidu.com/view/41760.htm)

    定义---版主(moderator或者webmaster),顾名思义,就是一版之主的意思,主要负责管理论坛的某些版块。当初互联网刚开出BBS时,有了论坛,就要有管理者,这样,新的掌门人在网上就诞生了,他们被叫做“版主”。版主就是一边负责清理脏乱差帖,一边表扬一些精妙绝帖,从而对该论坛上各路网虫的言论实行有效的管理,促使论坛健康的发展。

    权限---对你所管辖的版块进行维护,管理(有删除帖子,置顶帖子,加精华贴,奖励分数,修改帖子,封存帖子,批量管理的权利)。

    大家要注意,“版主”绝对是国外BBS的拍来品,不是中国特色的产物。 

    (二)QQ群的“群主”

     定义---QQ群是腾讯公司即时通讯(IM)工具QQ创立的一个用户聚集、方便沟通社区,其创立者、授权管理员称为“群主”。

     权限---这些“群主”可以拥有的权力包括有:1、加减群成员,2、修改群的名字以及说明,3、有权决定允不允许别人加入, 4、可以修改自己的群里面的名字!5、可以增减群空间里的东西(最终修定),6、可以设置管理员参与管理!7、可以修改成员的名称(对方允许)(参考:http://wenwen.soso.com/z/q100616776.htm?sp=1002

    大家要注意,腾讯公司即时通讯(IM)工具QQ创立的QQ群是是“中国首创”的微型社区,因此“群主”绝对不是国外的拍来品,是中国社区管理特色的产物。 

    (三)博客的“顾问博主委员会”

     科学网博客在2010年7月建立一个名为“顾问博主委员会”社区管理“协管员”团队( http://www.sciencenet.cn/blog/blog_help.aspx?id=85)。由121名博主组成的科学网首届“顾问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6个月,至今己有了三届“顾问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科学网博客编辑部对现有管理规则没有覆盖的问题或者顾问博主所提议的问题,向全体顾问博主征集不同的解决方案,然后由全体顾问博主对不同的解决方案进行投票作出决定。 “顾问博主委员会”是科学网博客编辑部获取咨询建议的一种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任何博主都可以点击博客频道页面(http://www.sciencenet.cn/blog/)右下角“求助与建议”按钮联系科学网博客编辑。科学网顾问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中有二个规定:

    目标---在确保博客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多元化特色,提升科学网博客的活力和博文的质量;推动编辑部和博主之间的有效互动,体现自由和责任的统一。

    决策---科学网编辑部拥有博客平台的最终管理权。在特殊情况下编辑部不能接受表决的有效结果时,需向全体顾问博主做出合理的解释。

    大家一定注意到,科学网博客这个“顾问博主委员会”在一些博客社区也见到,不过,笔者作为三届顾问博主委员会成员,经历过几次科学网博客纠纷协调、参与一些投票、是非协调事件,认为“顾问博主委员会”是适合科学网博客这个以科技界实名博客社区特点,它的有限授权模式绝对是“中国首创”的,不是国外的拍来品,是中国社区管理特色的产物。 

    (四)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成员

     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的《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http://weibo.com/z/guize/gongyue.html)第四章 社区管理 中这么写道:
    第二十条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站方可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使用微博的举报功能。
    第二十二条 站方根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帐号处理。
    内容处理包括:删除、禁止被转发、禁止被评论、标注等。
    帐号处理包括:禁止发布微博、禁止被关注等,直至注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的专家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开招募。
    第二十六条 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规处理过程以网页卷宗的方式公示。
    第二十八条 站方根据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大家如果有注意上述这些条款,再看看它的“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范”(很长,这里不再一一引用)中列举的系列戒律以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http://weibo.com/z/guize/guiding.html)附则 “第二十九条 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定义“自律”),再加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http://weibo.com/z/guize/zhidu.html)附则 “第十七条 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行为判断性质的法律责任归属) 。

    四、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角色冲突根源在哪里?

    上面问题换成一些比较口语说法就是:
    * 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成员不是新浪员工(这同论坛“版主”、QQ群“群主”、博客的“博主委员会”性质是一致的),行为仅仅是“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的专家委员会”,

    * 但是“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
    通俗一点表达是:

    新浪微博社区有纠纷,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委员是“是非”“仲裁员”但是这个判断却是委员会委员的“自律范畴”,因此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这么有意思的一个解释。它的结果有可能导致:

    1、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委员本身就不必顾虑自己身份参与用户纠纷的行为(见上面的投诉);
    2、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根据《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而且“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后果由社区委员会成员去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自相矛盾的规范条款,其实违反了ICP管理条例中“谁经营、谁管理、谁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基本原则。

    因此,才会出现本文开头笔者引用的网上质疑。

    希望笔者这个跟踪能对微博社区管理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沈 阳(sz1961sy)
     ‎2012‎年‎7‎月‎7‎日,‎星期六 12:38:46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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